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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少英与林嘉欣与林泽飞与刘振寿与赵西忠与海南中威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英,林嘉欣,林泽飞,海南中威电梯有限公司,赵西忠,刘振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陈少英。申请执行人林嘉欣。申请执行人林泽飞。被执行人海南中威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西忠。被执行人赵西忠。被执行人刘振寿。申请执行人陈少英、林嘉欣、林泽飞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威电梯有限公司、赵西忠、刘振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坤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