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曲淑兰与大连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宝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淑兰,大连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宝金,韩静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淑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德刚,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1区41号4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李长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家强,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宝金,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静玉,无职业。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本春,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曲淑兰与原审被告大连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宝金、韩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5347号民事判决,曲淑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淑兰以其个人原因、另行寻求途径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曲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曲淑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41元,减半收取1320.5元(上诉人曲淑兰已预交),由上诉人曲淑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君代理审判员 于长江代理审判员 陈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