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滴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福秋与鸡西市丰盛选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秋,鸡西市丰盛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滴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秋,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红旗一委*组,系滴道区飞达汽车配件商店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鸡西市丰盛选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玉彬,系董事长。张福秋申请执行鸡西市丰盛选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滴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福秋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丰盛选煤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张福秋案款33,905.00元,执行费40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现向执行法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滴法执字第1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