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袁财九与袁洪梅,袁洪伟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财九,袁洪梅,袁洪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23号原告袁财九,女,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被告袁洪梅,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被告袁洪伟,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财九诉被告袁洪梅、被告袁洪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财九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财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财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袁财九负担。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