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伟与熊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熊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黄伟,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熊刚,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与被告熊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黄伟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邬 涛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人民陪审员 余治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家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