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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伟与熊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熊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黄伟,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熊刚,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与被告熊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黄伟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邬 涛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人民陪审员 余治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家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