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天亮诉被告王连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刘天亮,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韩彪林,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辽宁省福星县人,通辽市企业与文化报社职工,大专文化。被告王连全,男,1975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亮诉被告王连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亮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天亮负担。审判员  赵赫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