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3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1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奸淫幼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7年11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强、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从2014年8月起将一支射钉枪存放在其家中。2015年3月2日,公安民警在张某某家中将该枪查获并予以扣押。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张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曾某某、吕某、肖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说明及提供被辨认的照片、现场勘验和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拍照图片、资中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内)鉴(痕)字[2015]35号枪支鉴定书、本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