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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六安市芮草洼门窗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六安市芮草洼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1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陆锦绣,该行监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市芮草洼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朱业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5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六安市芮草洼门窗有限公司在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芮草洼村拥有房产(房产证号为41××68、41××69)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2012)第9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六安市芮草洼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41××68、41××69)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2012)第93**号)。二、被执行人六安市芮草洼门窗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六安市芮草洼门窗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六安市芮草洼门窗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