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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丁贤刚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贤刚,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99号原告丁贤刚,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生。被告李静,女,汉族,1971年5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贤刚诉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