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丁贤刚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贤刚,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99号原告丁贤刚,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生。被告李静,女,汉族,1971年5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贤刚诉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