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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监利容城天骄物业有限公司、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容成百货有限公司、监利县民心食品有限公司、熊同启、熊剑、刘念、熊同心、李老三借款合同纠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监利容城天骄物业有限公司,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容成百货有限公司,监利县民心食品有限公司,熊同启,熊剑,刘念,熊同心,李老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81-1号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邦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耀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监利容城天骄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剑。被申请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同启。被申请人:湖北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琼。被申请人:湖北容成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同心。被申请人:监利县民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训伟。被申请人:熊同启。被申请人:熊剑。被申请人:刘念。被申请人:熊同心。被申请人:李老三。担保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翰。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根据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作出(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监利容城天骄物业有限公司、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容成百货有限公司、监利县民心食品有限公司、熊同启、熊剑、刘念、熊同心、李老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又以提供的财产线索并不存在,无法保全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二、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81号民事裁定书不予送达和执行。审判长  李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