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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诉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诚与被申请人王学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诚,王学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诉保字第10号申请人朱诚,男,汉族,1954年12月6日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学兵,男,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申请人朱诚因与被申请人王学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学兵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朱诚已向本院提供保证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学兵名下25万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伟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