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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行非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马某某、徐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马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行非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贾川乡人民政府乡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27岁,汉族,清水县人。被执行人徐某某,女,27岁,汉族,清水县人,系马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徐某某清人口计生征决(2014)第44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马某某、徐某某于2010年1月22日计划外生育二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征收决定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马某某、徐某某计划生育外生育二胎,征收16821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于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梅审 判 员  鲁智荣人民陪审员  马永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