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宜宾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达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宜宾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达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175-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达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四川宜宾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达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及依据(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四川宜宾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达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因被执行人宜宾达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宜宾达业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冯 庆执行员 张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