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惠娟与倪淦、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金惠娟。委托代理人沈艳红,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淦。被告王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惠娟诉被告倪淦、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惠娟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惠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21元,减半收取2,8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奚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