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方云与彭维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云,彭维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671号原告:张方云,女,汉族,1959年9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朱士军,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维芬,女,汉族,1976年3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云与被告彭维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维芬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云撤回对被告彭维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代红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