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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方云与彭维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云,彭维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671号原告:张方云,女,汉族,1959年9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朱士军,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维芬,女,汉族,1976年3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云与被告彭维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维芬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云撤回对被告彭维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代红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