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黄民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靖、赵正芬与杨寅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靖,赵正芬,杨寅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124号原告杨靖。原告赵正芬。委托代理人杨靖。被告杨寅。委托代理人杨一清。委托代理人王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靖、赵正芬与被告杨寅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靖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靖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靖负担。审判员 唐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英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