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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靖、赵正芬与杨寅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靖,赵正芬,杨寅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124号原告杨靖。原告赵正芬。委托代理人杨靖。被告杨寅。委托代理人杨一清。委托代理人王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靖、赵正芬与被告杨寅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靖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靖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靖负担。审判员  唐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英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