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恢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兰英与王庆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英,王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王兰英,居民。被执行人:王���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兰英与被执行人王庆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彦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