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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鲜、全美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东瓯景园2幢1-4号店面。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鲜。被执行人全美连。被执行人吴胜超。被执行人陈万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人吴胜超有的坐落在永嘉县瓯北镇和田大厦B幢20C室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02061683)及附属设施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胜超所有坐落在永嘉县瓯北镇和田大厦B幢20C室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02061683)及附属设施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建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