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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17号原告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大街东段同兴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徐富,经理。委托代理人寇建国,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雷,男,42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