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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民申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淑白与张友森、季雪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淑白,张友森,季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民申字第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淑白。委托代理人:林晓辉,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友森。委托代理人:曹启练,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季雪娇。再审申请人陈淑白因与被申请人张友森、季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温商终字第1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淑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良岳审判员  林丽宏审判员  胡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