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顺执字第07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顺平县河口乡马各庄村民委员会与朱国栋欠款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顺平县河口乡马各庄村民委员会,朱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顺执字第07200号申请执行人顺平县河口乡马各庄村民委员会。被申请执行人朱国栋,男,1927年9月3日生,顺平县河口乡马各庄村人。顺平县河口乡马各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朱国栋欠款纠纷一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民初字第03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顺平县河口乡马各庄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国栋已于2015年1月1日死亡,申请执行人顺平县河口乡马各庄村民委员会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民初字第030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