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夏伟强与张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伟强,张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80号原告:夏伟强,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被告:张建华,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负责人:张广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夏伟强与被告张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伟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伟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伟强承担。审判员 卢荣富二〇一五年��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