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执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乐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伍开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东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577882-8。法定代表人毛世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理,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东街222号。组织机构代码:71441038-6。法定代表人杨祥,董事长。被执行人伍开志,男,生于1966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乐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伍开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伍开志在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场分社的有存款1187.4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童家分理处有存款195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除此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二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二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伍开志与申请执行人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5年4月10日之前付款627000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共计3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伍开志于2015年4月8日付款627000元。本案扣划被执行人伍开志的银行存款1950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2015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明审判员 付建三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