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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桂全与被告苏伟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林某某,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苏某某,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45元,本院已于2015年5月5日书面通知其应在7日内交清。原告林某某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宝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珮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