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桂全与被告苏伟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林某某,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苏某某,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45元,本院已于2015年5月5日书面通知其应在7日内交清。原告林某某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宝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珮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