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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述仁诉刘治强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述仁,刘治强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刘述仁委托代理人刘治富,系原告刘述仁之子被告刘治强本院在审理刘述仁诉刘治强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述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述仁负担。审 判 长  陈兴社审 判 员  李云杰人民陪审员  嵇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良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