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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保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保东,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朱保东,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朱保东与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铜陵车站支行17×××85帐户的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