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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马丛义、马光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马丛义,马光宏,马振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负责人:江文胜,行长。委托代理人:孟显跃。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职工。被告:马丛义。被告:马光宏。被告:马振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马丛义、马光宏、马振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容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