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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民初字第6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月芹等与姬秀袁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6884号原告李月芹,女,1943年9月23日出生。被告姬文生,男,1941年5月11日出生。被告姬秀袁,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芹诉被告姬文生、姬秀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月芹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月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芹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月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