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提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利水铜业有限公司、傅祥与浙江利水铜业有限公司、傅祥等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利水铜业有限公司,傅祥,苏慧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利水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白岩。法定代表人:许良坤,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傅祥,烟台三站康吉尔管业经销处个体业主。原审被告:苏慧,烟台三站玉环利水阀门经销处业主。再审申请人浙江利水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傅祥、原审被告苏慧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利水铜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丁万力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