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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法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振荣申请执行胡丽萍、李福强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荣,胡丽萍,李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陈振荣,女。被执行人胡丽萍,女。被执行人李福强,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陈振荣申请胡丽萍、李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商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丽萍、李福强应支付申请人陈振荣执行款40400元,承担执行费506元。因双方达成和解,陈振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商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