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皖民申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发权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发权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发权,俞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4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发权,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俞峥,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发权、俞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3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令其偿还借款属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俞峥伪造、私刻公司印章并以该印章在案涉借条中签章确认,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2月7日,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案涉借条中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明确表明借条上的印章与样本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由此可以表明一审法院委托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悖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俞峥作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案涉借条上加盖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且该印章的真实性已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就俞峥冒用公司印章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俞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