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晓霞等5人与吉林省上嘉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霞,王兰兰,王雪,王福,梅秀荣,吉林省上嘉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陈晓霞,住吉林省农安县,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唐剑飞,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兰兰,住吉林省农安县,现住日本横滨市。委托代理人:唐剑飞,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雪,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唐剑飞,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福,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唐剑飞,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梅秀荣,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唐剑飞,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上嘉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欣,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胜,吉林久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霞、原告王兰兰、原告王雪、原告王福、原告梅秀荣诉被告吉林省上嘉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上嘉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霞、原告王兰兰、原告王雪、原告王福、原告梅秀荣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上嘉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五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