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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袁用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武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用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武义民,王振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用喜,农民。委托代理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地址:邱县新城街14号。负责人司贵新,该支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武义民,农民。原审被告王振国,农民。上诉人袁用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4)邱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用喜于2015年5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用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用喜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上诉人袁用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双振审 判 员  王一民代理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