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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小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袁国栋与肖慈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国栋,肖慈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小额字第00092号原告袁国栋,男,193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志疆(系原告袁国栋之子),男,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职员。被告肖慈见,男,195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栋诉被告肖慈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国栋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国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国栋负担。审判员  董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