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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53年12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01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9日至5月2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福成寄卖行内,在王某某及王某某指使的李某某未出示任何手续证明抵押物品为其本人所有的情况下,先后六次共收王某某、李某某抵押的貂皮大衣7件及黄金13克,其中3件貂皮大衣已经法院判定系王某某盗窃所得,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接受抵押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至5月2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福成寄卖行内,在王某某(已判处)及王某某指使的李某某(另案处理)未出示任何手续证明抵押物品为其本人所有的情况下,先后六次共收王某某、李某某抵押的貂皮大衣7件及黄金13克,其中3件貂皮大衣已经法院判定系王某某盗窃所得,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于同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4年6月3日接到王珍报案,其家内丢失400多元现金,经调取录像,呼兰区利民镇裕发村王某某有作案嫌疑。2014年6月20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福成寄卖行将刘某某抓获。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王某某将盗窃所得赃物一部分抵押给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72号的福成寄卖行,还指使朋友李某某去抵押过。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王某某在其经营的福成寄卖行抵押物品4次,李某某抵押物品2次,一共抵押了7件貂皮和13克黄金。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2014)第084号:价格鉴定标的价值人民币52214元。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2014)109号:价格鉴定标的价值人民币23966元。6、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赃物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判处刑罚及释放时间。8、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刘某某,男,汉族,1953年12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国庆街60号1单元402室。2001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15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接受抵押,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志宇审判员  郝振生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彦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