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行立裁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蔡丽红诉红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玉中行立裁字第2号起诉人:蔡丽红,女,汉族。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蔡丽红的起诉状。蔡丽红起诉称,2013年3月28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趁玉溪市人民政府拆临拆违之时,将其1952年土改时分得的祖遗房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0元,并赔偿其房屋和土地的现有价值3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现起诉人蔡丽红没有提供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作出其起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蔡丽红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蔡丽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玉虹审判员 尹继锋审判员 殷红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