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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少民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064号原告杜某。被告苏某。原告杜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800元,减半收取1040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