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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少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川、李致诚与赵文海、李双芹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川,李某某,赵文海,李双芹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少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李川,住正定县。原告李某某,住正定县。法定代理人李川,系李某某之父。被告赵文海,住正定县。被告李双芹,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川、李某某与被告赵文海、李双芹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川、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3元。审 判 长  闫建霞人民陪审员  孙晓阳人民陪审员  张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