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少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川、李致诚与赵文海、李双芹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川,李某某,赵文海,李双芹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少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李川,住正定县。原告李某某,住正定县。法定代理人李川,系李某某之父。被告赵文海,住正定县。被告李双芹,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川、李某某与被告赵文海、李双芹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川、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3元。审 判 长 闫建霞人民陪审员 孙晓阳人民陪审员 张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