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芗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少辉与曾瑞元、��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辉,曾瑞元,杨同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芗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黄少辉,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曾瑞元,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同文,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胡丽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少辉与被告曾瑞元、被告杨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飞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少辉、被��杨同文的委托代理人胡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瑞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少辉诉称,2013年4月2日,被告曾瑞元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35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则以实际未还款的借款金额从逾期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被告杨同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违约金、为追讨债务所发生的诉讼费等各种相关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曾瑞元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曾瑞元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杨同文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瑞元未提供书面答辩。被告杨同文辩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4年4月1日)计算。而本案中的原告黄少辉并没有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直到2015年2月15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六个月的担保期限,所以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被告曾瑞元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5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则以实际未还款的借款金额从逾期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被告杨同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曾瑞元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及被告曾瑞元收到原告35000元的收条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曾瑞元向原告借款35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被告曾瑞元收到原告35000元的收条为据。因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金偏高,原告自动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变更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曾瑞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曾瑞元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并从���诉之日即2015年2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杨同文虽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因担保期限已超过,故原告请求被告杨同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法不符,应予驳回。被告曾瑞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瑞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少辉借款本金35000元,并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判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黄少辉要求被告杨同文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求。本案受理费338元,由被告曾瑞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