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江陵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倪平与郑明高、齐书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平,郑明高,齐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陵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倪平。被执行人郑明高。被执行人齐书琴。申请执行人倪平与被执行人郑明高、齐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3)鄂江陵民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郑明高、齐书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倪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明高、齐书琴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郑明高、齐书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2013)鄂江陵民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47366.66元,在被执行人郑明高、齐书琴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倪平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国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