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孟某,村民。被告刘某,、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承担(原告孟某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宋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