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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孟某,村民。被告刘某,、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承担(原告孟某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宋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