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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倪翠萍与南通市神州钢绳有限公司、张有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翠萍,南通市神州钢绳有限公司,张有祥,范卫娟,南通飞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盛东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倪翠萍。被告南通市神州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庙桥村。法定代表人张有祥,董事长。被告张有祥。被告范卫娟。被告南通飞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庙桥村。法定代表人盛凯凯,董事长。被告盛东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翠萍与被告南通市神州钢绳有限公司、张有祥、范卫娟、南通飞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盛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翠萍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翠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8920元,由原告倪翠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