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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宜城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乔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周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某某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81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飞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仝洪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