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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文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85号罪犯张文强,又名张健强,绰号“小强”,农民。罪犯张文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2002年4月、2003年11月分别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月1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0月15日释放。因犯抢夺罪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以(2012)亭刑二初字第02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8月1日止。2013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执字第1405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1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文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受到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张文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文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