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朱绍才与朱锋、朱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才,朱锋,朱世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01314号原告朱绍才,职工。委托代理人金纪礼,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锋,务工。被告朱世全(朱士全),村干部。原告朱绍才诉被告朱锋、朱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叙叙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绍才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纪礼,被告朱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世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依原告朱绍才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朱锋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青阳镇某小区24幢2单元903室房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绍才诉称,2012年5月12日,被告朱锋为周转资金向原告朱绍才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借期1年,并将本息合计写成借款39000元,被告朱世全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锋辩称,借款本金是39000元,因是急转所用,借期又比较短,且双方关系较好,故未约定利息。被告于2013年6月份偿还了6000元,于2013年年底偿还了3000元,合计9000元。现同意偿还原告30000元。被告朱世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被告朱锋为周转资金向原告朱绍才借款39000元,约定借期1年,未明确约定利率;被告朱世全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担保的方式、期限和范围。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2013年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6.00%。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朱锋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继续履行的责任。因未约定保证担保的方式、期限和范围,被告朱世全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世全追偿。原告朱绍才主张借款本金为30000元,双方约定年利率30%,故将借款本息合计写成借款390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朱锋主张偿还过9000元,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锋偿还原告朱绍才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2日按年利率6.0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二、被告朱世全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世全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75元,合计1169元,由被告朱锋负担,被告朱世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李叙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