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一终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杜俊与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俊,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俊,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余陈,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法定代表人:吴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遵奎,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杜俊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虹变压器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霍民一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俊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陈,神虹变压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遵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杜俊诉称:杜俊于1997年进入皖西神力变压器总厂(合肥变压器厂一分厂)工作,该公司(厂)后几经改制更名成为现在的神虹变压器公司。杜俊在神虹变压器公司上班已有18年,从事销售工作近17年时间,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却遭受不平等、不公平的待遇。工作至今,神虹变压器公司也没有与杜俊签订劳动合同,每天工作超过八小时,一年到头没有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公司从来没有支付过任何加班费用,也没有为杜俊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及享有住房公积金等待遇。神虹变压器公司自2007年开始就没有给杜俊支付工资,工资经常打白条。杜俊认为神虹变压器公司对其种种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现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杜俊与神虹变压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神虹变压器公司支付给杜俊工资合计44061.8元;3、依法判决神虹变压器公司加付给杜俊因其无故拖欠工资的赔偿金44061.8元;4、依法判决神虹变压器公司支付给杜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72000元;5、依法判决神虹变压器公司支付给杜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6000元;6、依法判决神虹变压器公司支付给杜俊休息日加班费1050192元;7、依法判决神虹变压器公司支付给杜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6688元;8、依法判决神虹变压器公司赔偿杜俊失业保险待遇19774.8元;9、依法判决神虹变压器公司为杜俊补缴1998年1月至2014年7月的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原审中神虹变压器公司辩称:杜俊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其无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杜俊因职务侵占被追究,欲通过民事诉讼规避其责任。原审审理查明:皖西神力变压器工厂先后更名为皖西神虹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神虹变压器有限公司、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杜俊从1997年到神力变压器公司工作,1998年从事销售工作,从2011年5月起,杜俊不再为安徽神虹变压器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7月2日神虹变压器公司以杜俊违反公司劳动规定连续旷工2个月以上,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由作出了和杜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11年7月7日,神虹变压器公司同时向杜俊、戴光磊等四人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其期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杜俊的邮寄地址是霍邱县城关镇师部社区广场家园,并附有杜俊的电话号码。投递人员通过电话与杜俊本人联系,杜俊称自己将到邮件投递公司营业部自取邮件。2011年7月12日,戴光磊到邮件投递公司领取自己的邮件,并代为签收了杜俊的邮件。后,神虹变压器公司以相同的地址、电话邮寄了《退出侵占公司货款函》一份,该邮件由杜俊本人签收。2014年杜俊向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2014年6月23日,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认为:杜俊自从2011年5月起就因为不能进入神虹变压器公司上班,与神虹变压器公司发生争议,并于2011年7月12日收到神虹变压器公司邮寄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视为双方的劳动争议时间起始于2011年7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杜俊应当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杜俊申请仲裁已超仲裁申请期限,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杜俊辩称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一、邮件上收件地址、电话准确,杜俊以相同的地址、电话可以收到邮件。二、代收人戴光磊是与杜俊有共同利益的当事人,可以推定杜俊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杜俊上诉称:一审判决存在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未超仲裁申请期限,未超诉讼时效,杜俊的全部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二、神虹变压器公司应为杜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且不受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三、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杜俊的一审诉讼请求等。神虹变压器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杜俊申请超过仲裁期限,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单就杜俊诉请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神虹变压器公司与杜俊签订了劳动合同,购买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因其工作性质,神虹变压器公司并未要求其进行加班,也不拖欠工资。综上,杜俊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中杜俊向本院提交三份新证据。证据一,安徽省霍邱县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历年台账,证明杜俊在神虹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应予补缴,且不受仲裁申请期限的限制;证据二,神虹公司拖欠杜俊工资清单一份,证明神虹公司拖欠其工资情况;证据三,发票确认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两份、协议书等,证明以上相关单位是杜俊在神虹公司做销售员期间负责销售的销售对象,销售货款回款后公司未发放杜俊应得的销售提成加工资,神虹公司拖欠杜俊工资。神虹公司对杜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二真实性有异议,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三是真实的,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因为杜俊截留了销售回笼的货款,我方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证据一系复印件,未加盖相关单位公章;证据二系杜俊单方计算得出的数额;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神虹公司对据三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神虹变压器公司与杜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杜俊申请仲裁有无超过仲裁时效。关于争议焦点一,从2011年5月起,杜俊因不能进入神虹变压器公司上班,与神虹变压器公司发生争议,并于2011年5月3日向神虹变压器公司提出相关费用补偿要求,其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失业补偿、国有职工国家配股收益分红等费用。此后,杜俊等人于2011年6月24日向当地党政领导信访反映,要求神虹变压器公司就国企改制给予其相关补偿。2011年8月2日,经霍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答复,建议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时,杜俊应当知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权利。2011年7月2日,神虹变压器公司以杜俊违反公司劳动规定连续旷工2个月以上,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由作出了和杜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11年7月7日,神虹变压器公司同时向杜俊、戴光磊等四人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其限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杜俊的邮寄地址是霍邱县城关镇师部社区广场家园,并附有杜俊的电话号码。投递人员通过电话与杜俊本人联系,杜俊称自己将到邮件投递公司营业部自取邮件。2011年7月12日,戴光磊到邮件投递公司领取自己的邮件,并代为签收了杜俊的邮件。后,神虹变压器公司以相同的地址、电话邮寄了《退出侵占公司货款函》一份,该邮件由杜俊本人签收。杜俊虽未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神虹变压器公司对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合法。杜俊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2014年6月,杜俊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因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是2011年,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1年,因此杜俊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驳回杜俊的诉讼请求。综上,上诉人杜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杜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德明审 判 员 尚 滨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先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