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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邹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邹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法定代表人金华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骁,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冀龙会。被告邹欢。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振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