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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534号原告:曹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郭会卿,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郭会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在2013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就仓促成婚,婚后双方分居,没有建立起夫妻应有感情,至今原告未孕。由于双方没有婚姻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应有感情。在2014年底,双方曾协议离婚,被告同意原告取回了自己的陪嫁物品,之后协议离婚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官判决离婚。被告陈某辩称,1、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虽系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彼此了解,原告称了解少仓促成婚不是事实。婚后虽然因工作原因双方不能每天见面,但二人经常互通电话互诉思念之情,原告称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不是事实。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2、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离婚,原被告应返还彩礼款19900元,返还婚戒一枚,返还被告的苹果5S一部,诺基亚5800手机一部及工资卡。综上,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返还被告的上述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称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就仓促成婚,婚后双方分居,没有建立起夫妻应有感情,至今原告未孕。由于双方没有婚姻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应有感情。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虽系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彼此了解,原告称了解少仓促成婚不是事实。婚后虽然因工作原因双方不能每天见面,但二人经常互通电话互诉思念之情,原告称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不是事实。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有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双方没有大的矛盾,为了家庭和睦,双方应互谅互让,各自克服自己的不足,应和好如初,双方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树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丽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