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秦成友与丰都县名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成友,丰都县名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227号原告秦成友,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冯祥西,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丰都县名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丰都县名山街道双桂路43号。法定代表人蔡于池,院长。委托代理人何登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成友与被告丰都县名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成友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成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秦成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隆 应 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