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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与被告桦甸市宏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红石林业局,桦甸市宏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7号原告: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局长。被告:桦甸市宏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与被告桦甸市宏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红石林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00元,由原告吉林省红石林业局负担。审判长  厉彦杰审判员  张丽杰审判员  李 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汉博 微信公众号“”